原文: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
清代长篇章回体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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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原文: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
原文: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①,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②,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③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说也。
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
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取材于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注释:①庶孽:指汉初分封同姓王。②鳃(xǐ)鳃然:恐惧的样子。③此胶彼漆:指拘泥于已有成法,不知变通。
译文:
三代以前有法,三代以后没有法。为什么这样说呢?尧、舜二帝和夏禹、商汤、周文王、武王知道天下百姓需要养活自己,于是分配田地给他们耕种;知道天下百姓不能没有衣服穿,于是分土地给他们种植桑麻;知道天下百姓不能不进行教化,于是设置了学校,让百姓接受教育;又制定了婚姻制度,以防止男女淫乱之事发生;又设立为满足军队之需的赋税制度,以防止动乱出现。这是三代以上的法,从来不是为了一己之私而设立的。
后世的君主,得到天下之后,唯恐帝王之位不能维持长久,唯恐子孙后代不能继续统治天下,于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而制定了法。这样一来那么他们所谓的法,只是君主一家一姓之法,而不是从百姓之利益出发制定的天下之法。所以,秦朝废除封建制而改为郡县制,是因为郡县制对于君主私人有利;汉代初期大力分封同姓诸侯王,是因为这些诸侯可以保障皇室的安全;宋代初期解除方镇的兵权,是因为方镇威胁到了君主统治。这些所谓的法哪里有一丝一毫为天下百姓着想呢?这能称之为法吗?
三代的法,是为天下百姓着想而设立的法:山川、河泽之利不会尽数攫取,刑狱赏罚的权力也不用担心会落于别人之手;不因为身在朝廷就变得尊贵,也不会因为身处民间就变得低贱。到后世,有人议论三代之法粗疏,但是当时天下的百姓并不认为在上的高官有什么好处,帝王将相也不觉得下层百姓有什么不好, 法越简单越没有动乱发生,这就是所谓的无法之法。
后世之法,是把天下当作君主的私产,将天下之利收于自己的私囊,不想将利益分享给天下百姓,想要将所有福分都敛归君主一人。任用了一个人就怀疑他谋求私利,于是就又任用另一人来监督;实行一个政策又怀疑其中有可被欺诈之处,于是又实行另一个政策来防止。天下之人都知道天下之利藏于君主之处,君主也日夜为自己的私利而忧虑,于是不得不制定严密的法令。然而法越严密,天下的动乱就越多,这就是所谓的非法之法。
有人说,一代有一代的法,后世子孙以效法祖宗为孝。其实这些“非法之法”是前代君主为了实现私欲而创立的,后代的君主又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破坏前代君主之法。破坏前代君主之法当然会对天下有害,但前代君主创制的法也未尝就没有祸害天下。如果一定要拘泥于祖宗之法而博取“法祖”的名声,这只能是庸俗的儒生抄袭别人的言论。
又有人说,天下的太平与否与法的存亡无关。观察古今之变,古代圣王出于恻隐之心、爱护人民而制定的法,到秦代被破坏了一部分,到元代又被破坏了一部分。经过这两次破坏,古代圣主贤君所提倡的恻隐爱人之心,在后世君主身上已荡然无存了。如果不经过深思远虑,不拘常规地适时变动,恢复井田制、分封制以及学校、兵役赋税的原有制度,那么即便有小小的变革,百姓的忧惧也永远不能结束。
又有人认为,有能够治理好天下的人,而不存在能够治理好天下的法。我认为存在能够治理好天下的法之后才有能够治理好天下的人。自从非法之法束缚了天下人的手脚,即便有善于治理天下的人,也终究摆脱不了它所带来的牵制嫌疑而左右观望,即使有所作为,也不过谨守本分,安于草率简略,不能建立非法之法束缚之外的事业。如果先王之法依然存在,就不会有非法之法的意念存在于治理天下之人的心中。这样一来,如果这个人有才能,就可以做到心想事成;如果这个人水平低下,也不至于实行严刑酷法,苛刻至极,反而危害天下。所以说,先有能够治理好天下的法,然后才会出现能够治理好天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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