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原文翻译及赏析

【导语】:

《刑政》是《孔子家语》中的一篇文言文。以下是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文言文翻译及赏析,欢迎阅读。 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文言文 仲弓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至

  《刑政》是《孔子家语》中的一篇文言文。以下是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文言文翻译及赏析,欢迎阅读。

  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文言文

  仲弓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信乎?”

  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颛五刑必即天伦,行刑罚则轻无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

  仲弓曰:“古之听讼,尤罚丽于事,不以其心,可得闻乎?”

  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也。士遇之涂,以弗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与政,弗欲生之也。”

  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

  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

  仲弓曰:“其禁何禁?”

  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仲弓曰:“其禁尽于此而已?”

  孔子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圭璋璧琮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兵车旍旗不粥于市,牺牲秬鬯不粥于市,戎器兵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果实不时不粥于市,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

  孔子家语刑政文言文翻译

  仲弓问孔子说:“我听说有严酷的刑罚就不需要用政令了,有完善的政令就不需要用刑罚了。有严酷的刑罚不用政令,夏桀、商汤的时代就是这样;有完善的政令不用刑罚,周朝成王、康王的时代就是这样。这是真的吗?”

  孔子说:“圣人治理教化民众,必须是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用刑罚来教导民众,用刑罚来禁止他们,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的人,只好用刑罚来惩处。专用五刑来治理民众也必须符合天道,执行刑罚对罪行轻的也不能赦免。侀,就是侧;侧,就是已成事实不可改变。一旦定刑就不可改变,所以官员要尽心地审理案件。”

  仲弓说:“古代审理案件,对过错的处罚根据事实,不依据内心动机,对这点可以讲给我听听吗?”

  孔子说:“凡是审理五种罪行的案子,必须要推究其父子之情,按照君臣之义来衡量,目的是论证犯罪情节的轻重,谨慎地衡量罪过的深浅,以便分别对待。尽量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极力发挥自己的忠爱之心来探明案情。大司寇的职责是正定刑法辨明法令来审理案件,审案时必须听取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有指证而核实不了犯罪事实的,就不治罪。量刑可重可轻的就从轻,赦免时,原判重了的则先赦。疑案则要广泛地向大众征求意见共同解决,如果还有疑问无法裁决,就赦免他。一切案件一定要根据罪行大小比照法律条文来定案。所以赐予爵位一定要在朝廷上,让众人共同见证;行刑一定要在闹市上,让众人共同唾弃他。古时诸侯不收容犯罪的人,大夫也不供养犯罪的人。读书人在路上遇到犯罪的人,不和他交谈。把罪犯放逐到四境,任凭他到什么地方,也不让他参与政事。表示不想让他活在世上。”

  仲弓问:“审理案件时,定案的事,是由什么官来完成的?”

  孔子说:“案件首先由狱官来审定,然后狱官把审理情况报告给狱官之长。狱官之长审理之后,再报告大司寇。大司寇审理之后,再报告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种有酸枣树的审理处会审,然后把审理结果和可疑之处回呈给君王。君王根据三种可以宽宥的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刑罚,最后根据审判结果来定刑。审定的程序是很慎重的。”

  仲弓又问:“在法律禁令的规定中都有哪些条款呢?”

  孔子说:“凡是用巧言曲解法律,变乱名义擅改法度,利用邪道扰乱国政者,杀。凡是制作淫声浪调,制作奇装异服,设计奇巧怪异器物来扰乱君心的,杀。凡行为诡诈又顽固,言辞虚伪又能诡辩,学非正学又广博多知,顺从坏事又曲加粉饰,用以蛊惑民众者,杀。凡利用鬼神、时日、卜筮,用以惑乱民众者,杀。犯此四类该杀罪行的都不需详加审理。”

  仲弓又问:“法令禁止的就到此为止了吗?”

  孔子说:“这是其中最紧要的。其余应禁的还有十四项:天子赐予的命服、命车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圭璋璧琮等礼玉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宗庙祭祀用的礼器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兵车旍旗不准在集市上出卖,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准在集市上出卖,作战用的兵器铠甲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家用器具不合规矩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麻布丝绸精粗不合乎规定、宽窄不合规定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染色不正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锦缎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饰特别华丽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衣服饮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果实还未成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树木不成材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幼小的鸟兽鱼鳖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凡执行这些禁令都是为了治理民众,犯禁者不赦。”

  孔子家语刑政赏析

  《刑政》主要是讲刑政的,但孔子道德还是强调德、礼的教化作用。他说:“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在审理案件时,孔子认为必须注重犯罪事实,根据情节的轻重、罪行的深浅来量刑。审理官还需用尽他的聪明才智,以忠爱之心来审理。疑狱则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狱吏、狱官、大司寇三次讯问审理,然后上报到君王,君王还要让三公卿参与审理,最后有疑问还要由君王定夺。但对四种大罪,如“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则杀无赦,不必经过三次审讯。另外还有十四条禁令,规定得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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