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苞·禁酒之议原文及翻译》

【导语】:

  原文:  方望溪奏请严禁烧酒一疏,尹博陵叹为一代名言,孙合河相国力驳其议,并陈烧酒之益,断不可禁。愚谓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法所必当禁而势不能除者,此类是也。  酒

  原文:

  方望溪奏请严禁烧酒一疏,尹博陵叹为一代名言,孙合河相国力驳其议,并陈烧酒之益,断不可禁。愚谓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法所必当禁而势不能除者,此类是也。

  酒之为物,有益有损,自古已然,烧酒则兴于近代,其始因边疆士卒借以御寒,北五省烧造尤甚,靡费五谷,历奉明禁,本重谷裕食之美意。望溪欲悉行严禁,民间不得复烧涓滴。窃恐小民无知,好饮者比户皆然,售买极易,逐末之徒,趋利忘害,甘犯禁网,将愈启富民之私造,而滋吏胥之为奸,而终不能绝也。即使严刑峻法,连坐乡邻,而小民之日饮者,不能因此俱行戒止,势必群饮黄酒,其为数必十倍于烧酒。日费十文者,将费百文不止,于百姓日用生计大有所损。且用黄酒者日增,价值亦腾,制造益众,耗费谷米亦十数倍于高粱、柿、枣,其耗五谷也更甚于烧酒。然则欲禁烧酒,必先禁民饮乃可行,能乎否乎?语云:兴一利必有一害。予谓除一害必增数害,积重难返之势,惟有因任自然,去其太甚而已。他如私盐私参,禁之何尝不严,而究不能止,矧日用常行之酒也耶?

  噫!治国治民之道,固难与一二书生言也。昔韦处厚议盐法:强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望溪殆未之晓耶。(清阮葵生《茶馀客话》)

  【注】①方苞,字望溪,清代文学家。②韦处厚,唐文宗时宰相。

  译文:

  方望溪上奏请求严禁烧酒的奏疏,尹博陵将之赞为一代名言。孙合河相国竭力反驳方苞的议论,并陈述烧酒的好处,万万不可禁止。在下愚昧地认为:事情有道理不应实行但情不得已、法律上必须禁止但因为形势不能被废除的,和这件事情类似。

  酒这种东西,有好处也有坏处,自古就是这样的。烧酒则是兴起于现代,开始是边疆士兵喝了用来御寒的,北面五个省份的烧酒制造最为多,很费五谷,向来都是明令禁止。望溪想完全予以严禁,不让民间再烧出涓滴烧酒。我私下里只怕小民无知,好饮的人又家家都有,买和卖都很容易。追逐利益的家伙,趋利忘害,宁愿冒险犯法,这就更会让富裕的人私自造酒,而使吏胥从中做坏事,到最后还是禁不了酒。即使对犯法者严刑峻法,对他的乡邻实行连坐,但每天饮酒的普通人,不会因此都戒酒,而势必都去喝黄酒。喝黄酒的量上一定会十倍于烧酒。每天花十文钱喝酒的,将会花一百文都不止,对百姓的日用和生计都大有损害。而且喝黄酒的人逐日增加,黄酒的价格也会上涨,造酒的人更多,耗费的粮食也会十数倍于高粱、柿子和枣子,它耗费的五谷也会更甚于烧酒。那么,要禁烧酒,必须先禁止民众饮酒才可行,可能还是不可能?俗话说:兴办一件有利的事情,一定会产生不利的一面。我要说,消除一件不好的,必然会增加几件不好的事。形势积重难返,只能顺其自然,去除太过分的地方而已。像其他的私盐、私参,禁起来何尝不严,但终究不能阻止,更何况日用常备的酒呢?

  唉!治国治民的道理,本来就难以和一、二个书生来讲。以前韦处厚议论盐法:以人不能做到的事来强迫他做,这件事肯定不能成功;以人必定会违犯的规定来禁止他,这种法必定不能施行。望溪大概还不知道这个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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