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七十九章·老子》原文及鉴赏

【导语】: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 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注释〕 和:帛书乙本作禾。和、禾通用。 执:持有、保存、掌握。契:《说文》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

  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注释〕 和:帛书乙本作“禾”。“和”、“禾”通用。 执:持有、保存、掌握。契:《说文》:“券,契也。”古代借贷财物(金钱、米粮等)均用契券,犹如今天的合同文字。古代契券用竹木制成,中间刻横画,两边刻相同的文字,记下财物的名称、数量等,还记下借贷偿还的时间等;然后一劈为两片,左片称左契,刻有借贷者姓名,由债权人保存收执,右片称右契,刻有财物主姓名,由负债人保存收执。索物还物时,以两契相合为凭据。但债权人保存收执左契还是右契在当时因邦域不同而不同,所以张松如说:“左契右契,似无分尊卑。”(《老子说解》)责:《说文》:“责,求也。”追索借出的财物称为“责”。 司:《广雅·释诂》:“司,主也。” 彻:《广雅·释诂》:“彻,税也。”《论语·颜渊》:“盍彻乎?”郑注:“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故“彻”乃周代税法。 无亲:无所偏爱,没有亲疏之别。 与:助。

  〔鉴赏〕 本章老子为了化解怨仇,提出“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即即使放债也不硬性收还,由此推论,更不能无缘无故索取他人财物。老子认为这样就能避免和人结下怨仇,还可得到天道的帮助。用这原则推广到政治领域,老子提示统治者不可过多地用税赋来榨取百姓财物,而应像圣人一样以“德”治政,辅助给与民众而不干扰榨取民众,这样就不会发生“民之饥,民之难治,民之轻死”的现象,也就不可能有“大威至”的事发生。

  具体来说,在具有丰富社会阅历的老子看来,人与人之间一旦结下怨仇,是不易化解的;即使化解了,但人心目间还存有心理障碍,留有宿怨。所以,最好的办法是不与人结怨。而不与人结怨,大概是不易做到的;也只有老子心目中的“圣人”才能做到,即以“无为”处事,来者不见其为怨,与者不自以为德,这样德怨两泯、物我浑化,就能在人世间不与人结怨。

  或者,对存有余怨的,报怨以德来感化对方,使宿怨逐渐散释,这大概也算是一种较好的处怨之道。

  但诸如此类,推衍到大社会中,就根本不可能有这种处怨之道和所谓的“不与人结怨”,有的倒是因统治阶级的横征暴敛引起的民之“大怨”。而一旦到怨声载道之时,这社会也就即将蕴育着动乱的危机。于是善为政者就必将“大怨”调停其间,根据丰歉之不同,或缓其征收,或减其赋税,这样才可缓解“大怨”。反之,还像过去一样横征暴敛,“无德司彻”,与民多寡必较、锱铢不让,这社会也就离崩溃不远。春秋末季,鲁国已什取二而国用不足,则横征暴敛使民怨起,最终导致昭公被逐。

  当然,缓其征收、减其赋税,在老子看来与“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还是有距离的。而老子这种期望“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实际上也是不太可能的,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有孟尝君的门客冯驩为孟尝君做过这种事(《史记·孟尝君传》),但总体上人是情愿结怨,也不肯“执左契而不责于人”的,至于“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他们更是不顾的,所以老子“这些完全是空想。统治者如不剥削,就将饿死,还能坐在宝座上吗?当然这个空想也是为人民所欢迎的”(高亨《老子注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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