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导语】:

《大清律例》是清前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清乾隆时官修。康熙十八年(1679),鉴于刑部现行条例处罚过严,刑部受命编成现行则例刊行。雍正即位(1722)后,朱轼等人受命修律、雍正五年颁布《大清

  《大清律例》是清前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清乾隆时官修。康熙十八年(1679),鉴于刑部现行条例处罚过严,刑部受命编成现行则例刊行。雍正即位(1722)后,朱轼等人受命修律、雍正五年颁布《大清律集解》。乾隆初,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修订,于乾隆五年(1740) 编成 《大清律例》。

  本书计有:律目1卷、诸图1卷、服制1卷、名例律2卷、吏律2卷、户律7卷、礼律2卷、兵律5卷、刑律15卷、工律2卷、总类7卷、比引律条1卷,分为30门。律文共计436条,后附奏准的条例1049条。

  《大清律例》以 《大明律》为蓝本,亦受唐律影响,“凡唐律篇目今所沿用者,有名例、职制、贼盗、诈伪、杂犯、捕亡、断狱诸门。其唐律合而今分者,如户婚为户役、婚姻,厩库为仓库、厩牧,斗讼为斗殴、诉讼诸门。其名异而实同者,如卫禁为宫卫,擅兴为军政诸门。其分析类附者,如关律垭难诸条唐律入禁卫,今析入关津。乘舆服御物事、应奏不奏、驿伎稽程、以财术行诸条唐律俱入职制,今分析入礼律之仪制。吏律之公式、兵律之邮驿、刑律之受赃、谋杀人诸条唐律入贼盗,今析入人命。殴骂祖父母、父母诸条,唐律并入斗讼,今析为两条,分入斗殴、骂訾。又奸罪、市司平物价、盗决堤防、毁大祀丘坛、盗食田园瓜果诸条,唐律俱入杂律,今分析入刑律之犯奸、户律之市廛田宅、工律之河防、礼律之祭祀。盖斟酌画一,权衡允当,迨今日而集其大成。”

  《大清律例》编成前后近百年,既借鉴了历代得失,又有本朝司法实践的丰富经验,因此条文严密,内容周详。对于 “律文有难明之义,未足之语”,仿历代刑律有注的传统,增作小注,并于律文后增加总注,务使律义明晰完整,限制了可能出现的歧义异解。《大清律例》有关违犯封建伦常道德的惩处较明律条文少、处刑亦轻,但对危害清朝统治基础和专制皇权的反叛大逆等罪的刑罚则较明律为重,例如,凡谋反,谋大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并株连祖孙、父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男年16岁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15岁以下及父母妻妾姊妹、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即使子孙确不知情,年11岁以上,也要阉割,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对于谋叛罪,凡共谋者首从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清朝律例并存,但实际上“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例的地位、作用和效力都居于律之上。自雍正五年(1727)颁布《大清律集解》起,律被确认为祖宗成法,不得修改,所以论罪定刑只能根据时势需要随时纂例以补充调整律所不足。由于例的形式灵活,易于及时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造成了清代条例纷繁,刑罚擅断也因而泛滥。“胥吏欲轻则有轻法,欲重则有重款”,使清代司法更加黑暗。

  《大清律例》是清代的基本法典,因此它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社会实际,受到研究者的普遍重视,并为政治学、法律学、社会学方面专著和教科书所广泛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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