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户部则例》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导语】:

户部工作条例。一百卷。清倭仁主纂,同治四年(1865年)校刊本。 倭仁,字艮峰。生年不详,卒于同治十年(1871年)。蒙古正红旗人,,驻防河南。道光九年二甲第三十四名进士。历编修、侍读学士、左

  户部工作条例。一百卷。清倭仁主纂,同治四年(1865年)校刊本。

  倭仁,字艮峰。生年不详,卒于同治十年(1871年)。蒙古正红旗人,,驻防河南。道光九年二甲第三十四名进士。历编修、侍读学士、左都御史、工部尚书、大学士,著有《遗书》十三卷。倭仁以文渊阁大学士管理户部,主持《户部则例》的纂修、校订。以贵州司郎中承启为总纂,参与其事共八十人。

  《户部则例》,有户口、田赋、库藏、仓庾、漕运、盐法、茶法、参课、钱法、关税、税则、廪禄、兵饷、蠲恤、杂支、通例等大类。是清朝经济、财政收支、赋役、粮饷的基本章程,为研究社会经济史、财政史的必读书籍。

  户口类条款是封建王朝管理户籍的基本法令。它确定各等级身份的法律地位。有比丁、族长、屯目、继嗣、归宗、奴仆、选验秀女、清厘旗档、旗人嫁娶、旗人命名、旗人逃走、放出家奴等条。如关于奴仆,它规定:“八旗官兵人等买用奴仆,会报本管佐领钤印,赴左右两翼验明,加给印照。于岁底,左右两翼将身价、户口数目,造册,咨送户部备查。”(卷二,奴仆)

  “旗下家奴将女私聘与人,经本主控告,审明未婚者,给送本主。已婚者,追身价银四十两,无力者追一半给主,免其离异。其嫁女之人及知情聘娶者,分别鞭责。其王公、庄头女子定限二十岁以外,准其报明王公,听其婚嫁。如有私行聘嫁与旗人者,照前例追身价银四十两,免其离异。若私行聘与民人者,仍行断离,将录聘之人,照例鞭责。”(卷二,奴仆)

  “民人契买奴仆,呈明地方官钤印,契内有犯,验契究治。凡汉人家奴,若家生、若印契买、若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以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子者,俱照八旗之例,子孙永远服役。”(卷三,户口,民人奴仆)

  “凡绅衿庶民之家,所买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按律治罪”。(卷三,户口、民人奴仆)。

  又,保甲制。“京城内外,分别旗民,一体编查保甲。其王公、满汉文武大臣官员第宅,各令自行查察。如给使人役内,有来历不明,形迹可疑者,立即送究。”“京城内外编查保甲,分别造册。居民铺户,造立循环簿,按年更换。客店、车行、庵观、寺院,设立清册,两月更换一次。园馆居楼,优伶寓所,另立专册,一月更换一次。五城御史,督率所属,分欵实力稽查。”

  “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及直省各州县城市乡村,每户由该管地方官,岁给门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男丁名数(不及妇女),出注所往,入稽所来。有不遵照编挂者,治罪。十户为牌(奇零散处,通融编列),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限年更代,以均劳逸。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地方官不得派办别差,以专责成。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酒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记,亦责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填,换给门牌。”

  “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保甲。”“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次。”“凡客民在地方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与土著一例顺编。”他如,边外蒙古地方、沿海渔民、山居棚民、盐场井灶户、矿厂丁户、番地民户、兄弟民族的保甲都有具体规定。(卷三,户口)

  又,田赋、丁银定额,“各直省丁赋以康熙五十年丁册为常额,续生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永不加赋。”“直隶省人丁每口征银三分至二两六钱有差,共民屯丁税银四十二万四千四百四十四两一钱九分八厘。遇闰加增一万六千二百八十两九钱四分二厘五毫,均摊入地亩,随粮征收。”(卷六,田赋一下,丁银定额)

  耗羡定额,“奉定省各州县每两收耗银一钱”,“山东省各府州属,每两收耗银一钱四分。”“江西省各州县每两收耗银一钱。”“福建省各府州属每两收耗银一钱。台湾丁银每两收耗七分。” (卷六,田赋、耗羡定额) 《户部则例》有多种,乾隆四十一年至咸丰元年的七十多年中,纂辑十三次之多,平均五六年一次。同治四年(1865年)校刊本为通行本。一九六八年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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