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酷吏列传减宣者》原文、翻译及鉴赏

【导语】:

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2]。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征为大厩丞[3]。官事办,稍迁至御史及中丞。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狱[4],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数废

  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2]。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征为大厩丞[3]。官事办,稍迁至御史及中丞。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狱[4],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数废数起,为御史及中丞者几二十岁。王温舒免中尉,而宣为左内史[5]。其治米盐[6],事大小皆关其手,自部署县名曹实物[7],官吏令丞不得擅摇[8],痛以重法绳之[9]。居官数年,一切郡中为小治办[10],然独宣以小致大,能因力行之,难以为经[11]。中废。为右扶风。坐怨成信[12],信亡藏上林中[13],宣使郿令格杀信[14],吏卒格信时,射中上林苑门,宣下吏诋罪[15],以为大逆,当族,自杀。而杜周任用。

  杜周者,南阳杜衍人[16]。义纵为南阳守,以为爪牙,举为廷尉史。事张汤,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使案边失亡[17],所论杀甚众。奏事中上意[18],任用,与减宣相编[19],更为中丞十馀岁。

  其治与宣相放,然重迟[20],外宽,内深次骨[21]。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22]。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23]。狱者固如是乎[24]?”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25]?”

  至周为廷尉[26],诏狱亦益多矣[27]。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28],不减百馀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29],一岁至千馀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近者数百里[30]。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31]。于是闻有逮皆亡匿[32]。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馀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33]。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34],吏所增加十万馀人[35]。

  周中废,后为执金吾[36],逐盗,捕治桑弘羊、卫皇后昆弟子刻深[37],天子以为尽力无私,迁为御史大夫。家两子,夹河为守[38]。其治暴酷皆甚于王温舒等矣。杜周初征为廷史,有一马,且不全[39];及身久任事[40],至三公列,子孙尊官,家訾累数巨万矣[41]。

  【段意】 写酷吏减宣、杜周凭斩杀“甚众”升官。减宣庸碌,“其治米盐”,不抓大事。“为御史及中丞者几二十岁”,为右扶风坐罪自杀。杜周为人外宽内深,“其治大仿张汤”而善阿上。在武帝统治时期任“中丞十馀岁”、廷尉十一年,又升任御史大夫四年而卒(卒时为武帝在位第四十六年)。杜周不仅“其治暴酷皆甚于王温舒等”,而且家资上亿,贪污惊人。酷吏为何枉法、废法“以恶为治”? 从杜周答客让,说明汉代律令之繁多和极其随意性,使行政、司法、治安诸吏无法遵守是其主因。这时二千石的大官被囚禁者“不减百馀人”,廷尉及朝廷各机关用皇帝令(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法官)所增加十万馀人”,社会之混乱,吏民之动荡,无以复加。

  字数:1197

  注释

  [1]杨:古国名。姬姓,春秋时灭于晋。在今山西洪洞东南。

  [2]给事:供职。

  [3]大厩丞:掌舆马的太仆之属官。

  [4]主父(fu)偃:齐人,学长短纵横之术,游说齐、燕、赵、中山莫能用。后上书武帝,召而委以重任,因罪被族。事见《平津侯主父偃列传》。

  [5]宣为左内史:事在元封元年,即武帝在位第三十一年。

  [6]米盐:谓琐屑小事。

  [7]自部署县名曹实物:亲自部署小至各县科曹及实物之名。

  [8]令丞:县令、县丞。擅摇:擅自改动。

  [9]痛:狠狠地。痛之前省略一假设句—“如有擅摇”。

  [10]小治:此处作“小事”解。

  [11]经:常道、常法。全句说,减宣为左内史数年,一切郡中都作为小事办理,只有减宣才能由小事办成大事,能靠己力推动工作,但难以成为吏治常法。左内史为何称郡中?因其职权和级别均与郡同。

  [12]成信:人名。《汉书·酷吏列传》载:“中废,为右扶风,坐怨其吏成信。”可知成信乃减宣之属吏。

  [13]上林已见本传第二段注释

  [8]。

  [14]郿令:郿,古县名。1964年改名眉县,在陕西周至县西。令,县令。格杀:格即“挌”之借字,击也。重罪犯如拒绝逮捕可当场击毙叫“格杀”。

  [15]诋:毁辱。减宣因毁辱上林苑门之罪而下吏。

  [16]杜衍:在今河南南阳市西。

  [17]使案边失亡:派杜周到边塞查办边民散失和士卒逃亡案件。

  [18]中(zhong)上意:合乎皇上心意。

  [19]相编:爵位同列。

  [20]重迟:思维迟缓,不敏捷。

  [21]内深次骨:用心深刻入骨。次,至也,及也。

  [22]问:问案,审讯。微:深。见(读现):显露。长期囚禁等待审讯因而深显其为冤案。

  [23]决平:判决公平。三尺法:汉代法律的代称。将汉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三尺法。指:经传里常将“旨”作“指”。

  [24]狱者固如是乎:办案者本来就像这样吗?

  [25]周曰句:杜周答道:“法律从哪儿产生呢?前代君主认为对的就写成律,后代君主认为对的就释为令。当时认为对就算对,哪还有古代的法律吗?作者对封建皇权专制制度立法之轻率随意和律令之繁多——“文书盈于几阁,典者(法官)不能遍睹”(《汉书·刑法志》),造成法律不稳定、不具普遍约束力,进而导致官吏曲法、废法、“以恶为治”,其认识之深刻,揭露之彻底,令人景仰不已。

  [26]周为廷尉:即元朔二年至天汉二年。

  [27]诏狱:皇帝下令办理的案件。

  [28]新故相因:因,积累。新旧累计。

  [29]郡吏:郡守。大府:丞相府和御史府。

  [30]章大者:大案件。小者:指小案件。远者数千:读了后句“里”字,才知前句数词“千”后省略了量词“里”,这叫蒙后省。

  [31]吏:法官。因:依据。章:控告书。劾:揭发检举。掠:捶击。全句说,罪犯押解京师会审,法官责令按照控告书检举的招认,如不服,就用竹板拷打逼供定案。

  [32]于是:在这种情况下。闻有逮:风闻要被逮捕。

  [33]狱久者句:囚禁长久的经过几道赦令十多年还在申诉(而相告言),大概尽都是诬以大逆不道而上报廷尉的。此句不仅揭露县级初审机关办案黑暗,动辄诬以“大逆不道”陷民灭族之罪,而且第一上诉机关郡、国也长期拖延不理。《后汉书·虞诩传》:“宁阳主簿诣阙,诉其县令之枉”,“积六七岁不省”“百上不达”。主簿上诉竟如此困难,贫民百姓要使冤情上达则更难。赦,封建王朝每逢立皇太后、立皇太子、改立年号和遇灾异祥瑞都要大赦,但有“大逆”罪和起义造反者不在大赦之列。

  [34]中都官:汉代京师各官署的总称。

  [35]吏所增加:法官按法律条文在上文基数上又增加到十多万人。

  [36]执金吾:官名。原名中尉,太初元年更名执金吾。杜周任执金吾在天汉二年,即武帝在位四十二年。

  [37]桑弘羊(前152—前80):西汉政治家。洛阳人。武帝时任治粟都尉,领大司农。制定、推行盐铁酒官营专卖,设立平准、均输机构控制全国商品,从富商巨贾手夺回盐铁贸易权,增加财政收入。主张抵抗匈奴贵族攻扰,反对屈辱“和亲”政策。曾组织六十万人垦边,以防御匈奴袭击。 昭帝即位,他与霍光、金日䃅共同辅政,任御史大夫。 后被指为谋废昭帝而立燕王旦被诛。

  [38]家两子:杜周有三子,名延寿、延考、延年。延年年幼,昭帝时始任职,《汉书·杜周传》附延年传。任河南、河内太守者(夹河为守)当是延寿、延考。

  [39]且不全:指马具配备不全。

  [40]身久任事:指任御史大夫属官“中丞十馀年”,为廷尉十一年,继而任执金吾一年又任御史大夫四年而后卒。居公卿高位达十六年之久。

  [41]家訾累数巨万:訾(zi),同“赀”,财也。巨万,亿。家里钱财积累的数目上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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