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统赋》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导语】:

用韵文形诠释《宋刑统》的律学著作。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题为二卷。《宋史艺文志》南监本作一卷,殿本四卷。晁书在前,当以晁说为是。今亦存二卷。宋傅霖撰,成本具体年代不详。 傅霖

  用韵文形诠释《宋刑统》的律学著作。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题为二卷。《宋史·艺文志》南监本作一卷,殿本四卷。晁书在前,当以晁说为是。今亦存二卷。宋傅霖撰,成本具体年代不详。

  傅霖,自题为“左宣德郎”,但其里贯不明,亦不知宋何朝人。宋建隆四年(963年)颁行《宋刑统》,傅氏以其不便于阅读和记忆,于是将《宋刑统》全部律文的要旨撰成韵文,以便阅读,并略作注释。

  全赋共八韵,每韵少者数语,多者数十语,皆用对偶骈体。如第一韵为“律文虽远,人情可推。能举纲而不紊,用断狱以何疑。立万世之准绳,使民易避;撮诸条之机要,触类周知。”这一段表明作者的写作意图。

  第二韵的内容为:“窃原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文有未备,既设于问答;意有未显,又详于疏议。刑名五等,例分八字。累赃而不倍者三,与财而有罪者四。私贷私借,皆以字为法。余亲余赃,各随文见义。子孙非周亲也,或与周亲同;曾高同祖父也,或与祖父异。赃非频犯者,后发须累于前发;身自伤残者,无避亦等于有避。殴不必告也,有须告乃坐之殴;詈不必闻也,有亲闻乃成之詈。盗亲属犹减等,何况于诈欺;诅父母为不孝,可于魇魅。许嫁有私约,知残疾养庶之流;损人以凡论,谓斗殴杀伤之类。”这里将《宋刑统》编写的体例以及审判的原则,作了一简要的阐述。

  第三韵至第八韵,则更是提纲挈领地将《宋刑统》的精义加以高度的概括。十二篇律文的重点,几乎都被点到。

  本书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采用赋的文体。全书文字精练,琅琅上口。既利于把握重点,又便于诵习。在欣赏优美的文字、工整的对仗的同时,不知不觉地学到了法律知识,这实为一本普法的好教材。第二,解释准确。《刑统赋》对每个法学术语,法律规范,都作了相当精当的诠释

  作为一普及性读物,《刑统赋》独树一帜,对当时和后世律学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许多人为之作过注释。据清人沈家本统计,金、元之间的《刑统赋》注本有九、十种之多。

  《刑统赋》现最常见的就是《枕碧楼丛书》本。这一丛书收了《刑统赋》的三种注本:

  (一) 宋哲宗元祐年间东原郄某(不著名)用四字一句的韵文作注释和元人王亮增注的《刑统赋解》二卷,其体例是先列赋的正文,其次为傅霖的自注,再次是郄某的以“歌曰”为标志的韵文注释,最后是王亮所增加的注。例如“文有未备,既设于问答”一句下,解云:“律内诸条,有不能尽理者,于后设立问答,以补各条之阙也。”歌曰:“造律千条,各著大义。虽是公平,有未尽理。故设问答,添于条内。拾遗塞漏,以补后意。”增注:“未备者,谓罪犯事多,律文该载不尽者,故设问答以补之。”

  (二) 元惠宗至正十二年(1352年)孟奎的《粗解刑统赋》一卷(附无名氏《别本刑统赋解》)。孟氏的做法是以简明扼要的语言逐句注释。对第八韵的“小功大功,尊又加等”一句释道:“亲有九族,罪有轻重。服尊一分,而罪加一等。随宜详酌,无定制也。”所附璜川吴氏旧抄本《别本刑统赋解》无第一、第二两韵。

  (三)元惠宗至元年间,沈仲纬有《刑统赋疏》一卷。沈氏的体例有点特别。他首先是就原赋逐句作出疏解,并引证《唐律疏议》;其次,作比较质朴、简练的“直解”,最后附以“通例”,即援引元代的案例及判牍加以印证,因此比上两注本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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