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二十五章·老子》原文及鉴赏

【导语】: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B10.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B11.域中有四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B10.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B11.域中有四大B12.而人居其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B13.

  〔注释〕 物:指“道”这个东西,与《二十一章》“道之为物”的“物”意思相同。混:混然、混融。混成:混然一体。 寂:没有声音。寥:没有形体。寂兮寥兮:河上公曰:“寂者无音声,寥者空无形。” 独立而不改:“独立者,无匹双;不改者,化有常”(河上公注),意指“道”的绝对性与常存性。 周行:王弼注:“周行,无所不至”,指“道”无所不至而循环运行。不殆:不息、不竭。 天地:通行本作“天下”,帛书甲乙本均作“天地”,今据改。 强字之曰道:通行本和帛书甲乙本作“字之曰道”,无“强”字,现据傅奕本补上,以完整老子哲理诗之美。强:勉强。 大:指“道”无所不包,遍无不在。 逝:指“道”的运行不息。“曰逝,曰远,曰反”的“曰”可作“而”、“则”、“就”解。 远:无边无际、弥漫远到。 反:返归本源、返回原状、返回自体,有循环往复之意。 “人亦大”的“人”与“而人居其一焉”的“人”,王弼本均作“王”,但王弼却又按“人”字来注解,如说:“王是人之主也”,故可证明这里“王”字可改“人”字;而傅奕本“王”作“人”字,据此改“王”为“人”字。 域中:指宇宙、世界。 法:这里作动词,有效法、学习的意思(现代南怀瑾《老子他说》)。自然:自然如此,自然而然,当然如此。

  〔鉴赏〕 本章为老子“道”论,继《一章》、《四章》、《十四章》、《二十一章》后,老子再次对“道”作直述、写状。老子称“道”广大无边,先天地万物而存在,萧寥独立,运行不息。老子又言“道”无形无体,超乎人之视听感觉之外;“道”又与天、地、人“三才”相参为“域中”(宇宙)“四大”。这“四大”中,“道”为首,并为人崇效。

  具体而言,由《二十一章》“道之为物,惟恍惟惚”到本章,老子进一步规定“道”为“有物混成”。这“混成”,按唐代释道宣《续高僧传》第三卷《慧净传》说来是“为体一故混”,又按徐梵澄《老子臆解》解释是:“混成,谓涌流长在者,即源源不断而生。”正因为有这种浑融一体之“道”的状态,所以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是这样解释的:“有物混成,这说明‘道’是浑朴状态的,‘道’并不是不同分子或各个部位组合而成的。”也因为“道”之混成“涌流长在”、“源源不断而生”,所以“道”又“是个圆满自足的和谐体,对于现象界的杂、多而言,它是无限的完满,无限的整全”。

  又因为“道”是个“圆满自足的和谐体”,所以“道”不依赖于外界任何东西,故老子称它是“独立而不改”,陈鼓应先生解释说:“道是个绝对体,它绝对对待;现象界的一切事物都是相对待,而‘道’则是独一无二的,所以说‘独立不改’”(《老子注译及评介》)。又因为“道”涌流长在、源源不断而生,所以“道”又是“个变体,周流不息地运转着,但它本身不会随着运转变动而消失”(同上),这在老子这里称为“周行而不殆”。

  由上述《十四章》讲到“道”超乎人之视听触觉之上,所以老子本章又用这“寂兮寥兮”来形容“道”。也因为这样,所以想在“道”名之外再给“道”命名是困难的。然而,人非要对这超乎名相感觉,无名、无言、无法直说的“道”命名,也只能是勉强为之,也只能名“道”为“大”(无所不包)。这就是老子说的:“强为之名曰大。”“‘道’是无声无形的(寂兮寥兮)。王弼说得好:‘名以定形,混成无形,不可得而定。’事实上是不该立名的,如今勉强给它立个名,只是权宜之计,为了一时的方便。”(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

  接下老子对“道”体的运行规律作直述。这运行规律按老子说是“曰逝”、“曰远”、“曰反”,用现代语解释:“道是循环运行的,它的运动终将返回到原点(反)、这个原点即是一切事物的根源处。”(同上)这样,“道”的运作规律似乎就像“道”之本。所以在老子那里,“道”既是本体,又是规律(“道”),“道”既是“体”又是“用”,这“道”一身而数任。所以,要十分清楚地、像西方哲人那样分析梳理“道”是不易的,也因此引起对“道”的无数猜测、争论。

  “道”一身而数任,所以老子接下由“道”体讲到“道”用,即人之用道。人如何用“道”?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种顶针续麻似的概念递相外延,无非是要人“效法地,效法天,效法道,就是效法自然”(现代高亨《老子注译》)。这“效法自然”就是效法自然而然,自然如此,当然如此,顺其自然,无为而治。

  在这里,老子提出人“效法地,效法天,效法道,效法自然”也如上述《二十三章》那样,以自然况人事,借助天地并引申出人文含义,即:“法地”,取地之无私载;“法天”,取天之无私覆;“法道”,取其无所不包;“法自然”,取其自然而然。“法自然”中还可“法水”,取“水”弱(柔)善胜之义,诸如此类,大概就是《易》“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另一种表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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